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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及破产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通政发[2005]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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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及破产工作操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通州区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及破产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及破产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4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指导、审批职能划归区国资委的通知》(通政发[2005]1号)等文件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通州区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及破产工作。

    第三条  区国资委负责通州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及破产工作。

    第二章  关于企业改制第一节  企业改制申请的提出

    第四条  区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区国资委企业改革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须由授权经营公司向区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授权经营公司或规模较大的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向区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未纳入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国资委收到企业改制申请后,与企业领导人、职工代表等交换意见,对企业改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改制申请研究批准后,向企业下发《通州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审批表》等有关表格。

    第二节  企业改制预案的制订及审批

    第七条  改制预案在区国资委指导下,由授权经营公司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制订;经区国资委同意,也可由授权经营公司或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规模较大的国有独资企业或授权经营公司改制预案由区国资委负责制订。

    企业改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改制方案,并经过可行性论证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  企业改制预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安置的要经过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第九条  企业改制预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资产状况、房屋土地情况、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存在问题等;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三)企业改制的内容,包括改制的形式、股本总额、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等;

    (四)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包括企业资产、房屋土地的处置和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工伤、长期病假等特殊群体人员的安置等;

    (五)企业发展前景预测;

    (六)企业改制的实施步骤。

    改制涉及房屋、土地处置的,须征求市规划局通州分局和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并体现在企业改制预案中。

    第十条  企业应将改制的请示、预案、审批表和职工(代表)会议同意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报送区国资委(审批表一式4份,其它材料一式2份)。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及我区政策,对预案进行审查,研究同意后将改制申报材料上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国资委按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名为国有(集体),实属个人投资的“挂靠”企业改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齐相关材料,经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批准,即可进行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

    第三节  企业资产的评估及核准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及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产权界定、资产审计和评估。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未弥补亏损、潜亏、报废、呆帐等有问题资产,由区国资委按照国家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销。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审计结束后,进行资产评估。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之前,应将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初步结果向改制企业通报并听取多方意见。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无异议,方可出具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送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聘请资产评估顾问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论和企业产权登记状况,区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审核,并出具核准意见。

    第四节  企业产权的转让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和核准意见组织拟订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区政府批准后,区国资委代政府下达同意企业进行产权转让的批复;组织改制企业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市场交易。改制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指导改制企业拟订改制的各项协议,包括产权转让、房屋土地租赁、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债权债务落实、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特殊人员管理、职工身份置换等协议。

    第二十条  改制企业将下列材料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备案,并进行企业产权变更:

    (一)企业改制申请、审批表、实施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决议;

    (二)改制后的企业章程;

    (三)企业资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

    (四)产权转让交割单;

    (五)相关的协议、合同,包括资产有偿转让合同、占用资金分期偿还协议、房屋土地租赁协议、职工安置协议等;

    (六)授权经营公司出具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证明及职工花名册;

    (七)区政府同意企业改制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企业须持区国资委代政府下达的同意企业进行产权转让的批复、产权转让交割单、产权变动或注销证及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申报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改制企业产权转让后其净收益应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58号)上缴。

    第三章  关于企业破产

    第二十三条  区国有和区属城镇集体企业作为债务人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须经区国资委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破产须成立破产领导小组制定破产实施方案;破产实施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安置的要经企业职工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提交区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破产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性质、地理位置、资产状况、房屋土地情况、破产前3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二)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三)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四)工伤职工基本情况及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五)安置职工、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来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提取数额;

    (六)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借资情况;

    (七)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退休费、医药费等情况及解决办法;

    (八)企业破产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步骤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破产须向区国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破产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职工代表会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三)企业破产的实施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四)《通州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破产审批表》等有关表格。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委同意企业破产申请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 区政府同意后,区国资委依据区政府批复,向企业下达同意破产批复,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参与企业破产工作的全过程,并掌握破产企业的进展情况、区法院各阶段裁定情况、国有资产的处置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相关规定调整及情况变化,区国资委负责对本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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