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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稽[200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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