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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财税法[2004]5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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