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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宜兴市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04〕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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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无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宜兴市为省园林城市的请示》(锡政发〔2003158)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宜兴市围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发展城市园林绿化,改善了人居环境,提高了城市品位,促进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经考核验收,宜兴市已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省政府同意宜兴市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宜兴市要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经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调整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城市中心区和道路、河道绿化建设,突出城市个性特色。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4〕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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