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国税发[2009]1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报备资料统一规定为:
一、《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二、《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