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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气东输”有关税收进行联合检查问题

【时 效 性】 新财法税[2003]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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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决定对“西气东输”管道施工和伴行路施工有关税收缴纳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新疆境内从事“西气东输”管道施工和伴行路施工的企业单位,都应在当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各地有关部门要在近期组织一次对“西气东输”管道施工和伴行路施工企业单位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省区施工企业进疆登记等的联合检查。

    2.在新疆境内从事“西气东输”管道施工和伴行路施工的企业单位都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3.要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税务部门要加大征管力度,把应收的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4.严厉打击各种偷税、漏税、抗税、骗税和无照经营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自治区将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请各地有关部门将此次检查情况和税收收缴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建设厅2003年7月2日新财法税[2003]3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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