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200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规定,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为监管成员企业,各站段(详见附件1、2)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分别由西安铁路分局和安康铁路分局统一申报。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3),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西安车辆厂和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四、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所属宝鸡分公司、咸阳分公司统一由西安分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