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2年12月5日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深发[2010]1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市、区中小学校均衡发展,促进特区教育一体化,推动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标准。
一、开办费标准
根据市本级、各区(含新区)2009年至2011年新开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开办费投入情况(不含基本建设投入、车辆购置和教职工人员经费),结合2012年修订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和新制定的《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中有关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置要求,按照确保中小学校正常办学需求、勤俭节约、以及适当超前保障和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投入的原则,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标准统一为:普通小学50万元/班、普通初中65万元/班、普通高中90万元/班。同时建立中小学校开办费标准调整长效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别按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标准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与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相关的校内实训设备设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另行申报安排经费。
二、开办费标准的内容
开办费标准是指公办中小学校用于购置保障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所需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功能室设备、实验室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设备、校园安全设施设备、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功能用房二次装修等新建学校开办所需经费,按班级折算的一次性开办费投入标准。
开办费标准不含学校教职员工人员经费以及应由市、区发改部门按照《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立项建设的项目。
开办费保障开学基本需要,对需要逐步积累的图书资料、教学及实验室器材等需求纳入学校生均经费安排。
新开办学校所需车辆购置经费暂不纳入开办费标准,由学校按现行政策申报,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审核安排。
三、开办费纳入年度财政教育经费预算
从2013年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下年度新学校开办数量及规模,按上述开办费标准安排中小学校开办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报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进度审核下达。凡符合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采购,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区承办高中开办费补助
根据《深圳市第四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深府[2011]205号)中“鼓励区级承办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市财政对区承办的新建高中给予100%开办费补助”的政策,对各区2011年及以后年度承办的新建高中,由市财政按上述普通高中开办费标准向各区实行一次性补助;对各区高中学校改扩建后增加学位供给的,按实际增加班额和每班30万元的标准,向各区转移支付扩班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