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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会字[1998]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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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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