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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0]2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应抓紧了解本地区棉花经营企业可补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商品棉的库存数量,统计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填写《棉花经营企业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00年7月25日前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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