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请示》(通国税所字〔200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采用备抵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计提坏帐、呆帐准备金的方法核算坏帐、呆帐损失,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属税务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仍须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