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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3]1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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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

    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钻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钻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钻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当月进日铭金相关单价瓦当月进口铭金数量)十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进口铂金平均单价一----当月进口铂金数量十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金额。销售数量X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即征即退的税额一金额 X 17%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

    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一实际成交单价、(1+17%)金额一成交数量X单价税额一金额 X 17%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钻金生产企业自产囱销的钻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铀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钻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钻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钻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率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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