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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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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工商个字〔1994〕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3年7月我局第13号令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只对商品交易市场场所及开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及监督管理,仍应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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