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地税函[2003]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已经开展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税控开票机)试点工作的不再不得扩大范围,尚未开展工作的要立即停止试点,等候国家标准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