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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时 效 性】 宁政发[2003]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宁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对照和清理,经过严格地审核和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359项。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同时还要针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行政管理措施脱节的情况。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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