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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时 效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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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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