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甬地税二[2005]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有部分单位询问,对拥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但开具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 [2004]1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实际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船代),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对其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按服务业核定,其收用的运输发票则应按实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