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2005]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作为我区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单位的柳州市地税局、梧州市地税局和宜州市地税局,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对本单位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其他单位要组织学习,做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