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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铬盐厂三汊矶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时 效 性】 长政发[2005]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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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认真实施长沙市42万吨铬渣治理工程,切实保护湘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长沙铬盐厂三汊矶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长国用〔2004〕第010997号土地使用证,面积112051.50平方米;长国用〔2004〕第023115号土地使用证,面积1497.30平方米),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13548.8平方米。具体地块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4年7月20日勘测定界的测绘图纸和界址点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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