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国税告[2005]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纳税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仍未办理者将转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