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通告

【时 效 性】 深国税告[2005]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纳税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仍未办理者将转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