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证监市场字〔200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证券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2年7月11日证监市场字〔2002〕3号)
为配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现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过程中涉及的证券账户、委托管理人交易席位和委托商业银行开设的结算资金账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可以为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比照机构开户收费标准,以“社保基金”的名义开立不同证券账户。
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时,结算公司可以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申请,将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账户里的证券直接过户到投资管理人使用的社保基金证券账户,并比照现有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税费。
二、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允许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的证券基金公司租用交易席位,专门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
三、鉴于社保基金委托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算问题比较特殊,结算公司可以先为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商业银行,以社保基金法人的名义开立临时结算资金账户,待社保基金委托投资证券市场的结算模式确定后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