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烟专[1992]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从境外进口寄售香烟,都必须在条包、小包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标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焦油含量级(低、中、高)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执行日期可推迟到1992年7月1日,凡不执行上述规定者,一律不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