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期)2年内,我市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同时,对月营业(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予征收;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费。
为便利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在不改变缴费单位原申报方式的前提下,由地税部门在征收管理系统统一作政策调整设置,自动按缴费单位申报金额的80%生成应征数据。对每月累计申报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于征收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在申报堤围防护费时仍应依法按实全额作申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