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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本市2001年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时 效 性】 京地税地[2001]6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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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66号)确定的精神,2001年本市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采取税务机关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办公方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照时一并征收。鉴于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在2002年度进行换发自行车牌照工作,因此,本市2001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推迟至2002年,即在2002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照的同时,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办公,一并征收2001年度及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对在2002年度新购置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税务机关根据车主持有的购车发票,按规定只征收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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