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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政发[2003]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鄂政发[2002]2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省与市州原定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 60%,省分享15%,市州分享25%;跨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国内增值税、营业税按鄂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的分享比例维持不变。各地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县级财政状况,妥善处理市州与县(市)财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各项法定支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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