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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7]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应按全额在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同时将减征10%的收入部分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填列。

    请依照执行。

    附: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

    2007年2月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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