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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2000]3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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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要点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考虑到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的实际情况,现明确如下: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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