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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国税函[2006]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总机构在核算地统一纳税。总分机构均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由设区市国税局明确其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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