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发[2003]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督促其严格按工作底稿规定进行代理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