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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13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企[201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的规定,请你们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

  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4.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报送总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表格附件可至上海财政网(网址:www.czj.sh.gov.cn)自行下载打印。

 

  联系人:企业处 宿佳     联系电话:54679568转13048

  报送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304室。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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