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