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04〕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3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专用码头对外开放的请示》(苏府呈〔2003〕28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3000吨级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码头有关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快落实查验单位提出的改进码头监管设施和条件的意见。
三、码头对外开放后,要加强职工相关法律、法规、涉外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规定,认真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使对外开放各项工作实现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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