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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函[2002]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取总机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呼铁集管[2002]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局向包头、呼和、集宁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和呼铁工程处劳动服务公司四家下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管理费应按照《总机构管理费收入预决算审批表》(附后)中列明的比例提取,超比例提取部分不予在税前列支。下设机构已提取而未上缴和未经批准擅自上缴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总机构在支出管理费时,不得有资本性支出和非工资奖励性支出。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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