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2]2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执行以来,各地反映,白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不明确,为加强对新注册登记的小型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可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抄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