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6]2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