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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所属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2002]4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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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关于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二公财发[2002]3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2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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