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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税函[1994]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4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明确的“可以由企业自行印制”的出口发票,仍应到税务机关核发了《湖南省发票承印许可证》的发票定点承印厂印制。请一并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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