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5]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