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2000]2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2000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按桂国税函[2000]243号文规定办理。从2001年起各成员企业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5%就地预缴,然后再由区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在南宁市进行清算。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滇黔桂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集中在云南省申报预缴所得税后,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仍按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就地进行监管。
三、从2000年度起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度申报表和分期预缴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领报要求,区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