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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3]2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不少地方询问,一些过去由民政部门、街道举办的福利企业,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其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对于这部分企业能否继续享受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精神,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原民政部门和街道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改制后凡安置“四残”人员仍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参照民政部门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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