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流[2001]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9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