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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4]3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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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执行范围的请示》(宣地税[2004]92号)收悉。对请示中提到的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内的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购置费用,除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外,是否可以计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问题。根据《中国税务》(2004年第6期)答复纳税人请示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可以并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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