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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7〕3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7300

四川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性质的请示》(川保监发〔20071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保险机构时,其资本性质应按外资对待,其在再投资保险机构中的股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累计计算。根据上述原则,如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拟定增资计划实施增资后,其中的外资股比经累计计算将超过25%,而目前我国尚不允许设立外资股比超过25%的保险代理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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