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卫法监函[2004]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的请示》(沪卫法[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二、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此复。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