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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2]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和相关征收管理工作。新增《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和变动后的《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见附件1)从8月份编制7月份报表时开始上报(参数文件见附件2),计算机新表式和审核公式将于6月初通过税务广域网下发各地。5月份、6月份会统报表表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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