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征[2002]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基层地税局反映,一些饭馆、酒店利用"回赠券"、折扣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放弃索取发票,消费者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则按实际消费金额结算,不予优惠。特别是在推行有奖定额发票后,类似这种纳税户诱导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情况屡有发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省局重申:对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证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