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8]3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1998]491号)对我局的授权,经审核,同意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11.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西安电力机构制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