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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科[2003]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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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有关单位:

    为激励我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现制订《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市政府关于《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激励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纳税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三条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第一次购买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从事管理或技术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企业部门经理或技术主管以上职务;

    (三)申报奖励期内年收入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四)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劳务费报酬、固定人员的稿费、分红及其他偶然所得等。具体数额为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推定部分与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部分之和。

    第六条    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企业管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及其他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护照)等;

    (四)企业纳税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并经地税部门确认的申报人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代扣代缴证明;

    (五)购买商品房或购买汽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在向纳税地税务机关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按规定提供企业所扣缴税款的每一个人的纳税明细,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号码等个人情况。纳税人需要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可由企业向纳税地税务机关申领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九条    办理专项奖励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布置申报上一年度专项奖励的具体工作。每年3月份、9月份为申报受理时间;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材料;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公布专项奖励获得者名单;

    (四)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将专项奖励资金拔付至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企业接到批准通知后,凭有效证明到市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奖励资金给付手续。

    第十条    专项奖励申报期限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发票开具日期之后的一年内。2001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的,需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第一个年度进行申报;已经达到条件的,在2003年当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本奖励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年中发生奖励时,在市区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由区承担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清算,由区上解市。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工作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专项奖励经费的2%使用。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追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申报企业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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