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地方经贸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
[92]财商176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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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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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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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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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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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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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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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1990)70号文件规定,外贸体制改革后,地方各级经贸行政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已统一纳入地方行政事业编制序列。因此,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以一九八八年下放时的人员和经费标准为基数,由地方包干使用;此后行政单位人员的增减变化,以及国家调整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等标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一律由地方自行解决,中央财政不调整经费包干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