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5]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国税函[2000]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国家税务机关出具有关税收证明。